中國聯合國協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“中國聯合國協會”(簡稱“中國聯協”或“聯協”),英文譯名為UNITED NATIONS ASSOCIATION OF CHINA(英文縮寫為“UNA-CHINA”)。
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熱心聯合國事務的公眾和社會團體自愿結成的專業性、全國性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堅持中國共產黨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。
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:普及聯合國知識,促進對聯合國組織及其活動的了解、研究和宣傳,增進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、友誼和合作,為維護世界和平和共同繁榮發展而努力,促進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的實現。
第四條 本團體根據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開展工作和活動。
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:北京市東城區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:
(一)普及聯合國知識,促進對聯合國憲章、聯合國組織及其活動的了解、研究和宣傳;
(二)參加聯合國協會世界聯合會的有關會議以及其組織的活動;
(三)參加聯合國及其他有關國際會議;
(四)開展與各國聯合國協會的接觸、交往和合作;
(五)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有關聯合國問題的書籍。
第三章 會員
第七條 本團體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本團體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;
(三)在本團體的業務(行業、學科)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。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遞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。
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團體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團體的活動;
(三)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。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決議;
(二)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;
(三)支持本團體的工作和活動;
(四)交納會費。
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,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四)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;
(五)決定終止事事宜;
(六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。
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審議修改章程;
(二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三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總干事及常務理事;
(四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五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六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(七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;
(八)決定工作規劃大綱并監督實施;
(九)決定設立榮譽職務;
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由會長、副會長、總干事、副總干事、常務理事組成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二、四、六、七、八項的職權,并指導本團體辦事機構開展工作,對理事會負責。
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,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。
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、副會長、總干事任期5年,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。
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況,經會長委托,理事會同意,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、登記管理機關批準,由副會長或總干事擔任法定代表人。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。
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秘書處,作為行政和協調機構,由總干事主持工作。本團體總干事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總干事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五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
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按照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執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三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,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
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,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8年7月4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。
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